近日,会宁县法院新添堡法庭调解了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陈某在马某的工地干活,后马某支付了一部分劳务费,因资金紧张,尚欠陈某部分劳务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经与原告了解,被告现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办案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敞开心扉,不要针锋相对,只有坦诚相待,心结才能打开,矛盾才好解决,在办案人员的努力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顾虑后和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案属于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办案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制作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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