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般指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近日,会宁县法院新堡子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王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9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某按照当地风俗向宋某给付彩礼,二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常因琐事争吵,导致二人感情不和,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王某起诉宋要求其返还彩礼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四个多月,被告宋某应当返还彩礼。但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农村对结婚的认识和理解,原告要求的彩礼不宜全额返还,酌定返还部分彩礼款。
法官说法: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根据,故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返还的数额有多少?
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情况、过错程度、财产数额大小、双方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三、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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