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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假冒注册商标 收获“满满当当”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5/16 16:22: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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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2022年3月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李某2三人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租房从事饲料加工销售,通过购进原材料及成品后混合加工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了假冒“五得利”品牌的小麦麸和“四海”品牌的豆粕,并将生产的“五得利”品牌的小麦麸和“四海”品牌的豆粕销售至会宁县河畔镇、郭城驿镇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万余元。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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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涉案三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法官提醒,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契约精神,更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培育创新自主自有的品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官方渠道,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拨打“110”“12315”“12309”等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