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22年3月份,原告之父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铺膜机在被告孙某田地铺膜时,在田埂处因地势险要不慎翻车,致使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最终因伤不治身亡。王某在春耕时常年为需要铺膜的人提供铺膜服务,并为此专门购买专业铺膜机械设备,其在铺膜时按照地膜件数计酬。本案中,王某与被告孙某约定每铺一卷地膜为65元,主要工作由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铺膜机完成,被告和其他帮工人员则是做一些其它辅助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是若构成雇佣关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特征是承揽方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本案中,王某常年为同村村民进行春耕铺膜,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成果,其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铺膜结束后一次性收取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故王某在从事承揽作业中造成的自身损害,被告方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期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主一般自己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场所等,雇员仅以自己的劳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且承揽人自担风险,定作人未干预承揽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风险不会转嫁于定作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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