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受理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文旅传媒大厦14楼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9号凤凰大厦14楼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730700;联系人及电话:韩宗佑18993988686、安建景:183094355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之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会宁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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