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万物之灵之首,应负万物之灵之责。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案情概况
2018年7月以来,刘某某在当地陆续捕获山鸡12只。其中4只送给他人(1只已死亡)。经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捕获的山鸡系大石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大石鸡的整体价值为5000 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扣押的11只大石鸡全部放生,检察机关以刘某某破坏自然环境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破坏自然环境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在指定地点种植替代性植树2.5亩,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知识拓展
检索中国生物志库·动物及《中国鸟类图鉴》,大石鸡属鸟纲、鸡形目、雉科、石鸡属。其形态特征为,虹膜黄褐色,喙红色,耳羽下方围绕前颈有一条黑色领夏侯年环,黑色领环外侧附一条不规则的浅栗色虚边,脚红色。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大石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1只大石鸡的整体价值为5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成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所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号召公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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