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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提醒您,切勿成为“电诈” 工具人!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2/13 17:35: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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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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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达7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大量“实名不实人”的失控“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推手”。实践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双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