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10年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8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意以其名下19辆小轿车抵押担保贷款,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未营业,其名下的抵押车辆下落不明,毁损、灭失情况亦不明确,庭审中,原告作为监管人并未举证证明抵押车辆是否存在毁损灭失情况,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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