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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思想疏导 温情调解

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妥善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8 15:32: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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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动了离婚的念头,原因很简单,不是因为你穷,而是你改变不了,我也忍不了一生太漫长,太难熬了。我没有大手大脚花你的钱,我处处为你着想,你却让我觉得,我是世上最糟糕的女人。从满心欢喜到彻底绝望,你已经把我所有的热情消耗殆尽了……”这是来自一位离婚纠纷案件中妻子的自述。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调解和好一起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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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步入婚姻殿堂,生育一儿一女。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情分已尽,没有维持的必要,故向法院递交离婚材料,欲提起离婚诉讼。法庭收到原告的材料后,法官详细地翻阅案卷材料,及时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其不愿意离婚,希望能够调解和好。法官考虑到婚姻的来之不易,如果轻易判决离婚,无疑会给孩子的身心成长带来巨大的伤害,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实际案例,对原被告进行细心的析法说理,思想疏导,最终,原告表示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主动认错道歉,并表示今后会用心经营夫妻感情,照顾好家庭和孩子,双方冰释前嫌,重修于好,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得以“破镜重圆”。

法官寄语

夫妻理应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在平淡的生活中给对方鼓励,遇到事情的时候有个人商量,累的时候互相安慰,回家能有个人一起吃饭,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到家有个温暖的怀抱。如果婚姻出现裂痕时,夫妻应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法官极不情愿目睹劳燕风飞之哀景,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特给予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以冀希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的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心平气和交流和沟通,给彼此一次机会,也给孩子一次机会,让孩子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普法时刻

问: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能够调解?

答:根据阶段不同大致分为以下:

1.在尚未起诉阶段,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寻求专业律师调解的帮助,也可以到专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过专业律师或专业的调解机构调解过的婚姻家事纠纷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的;

2.在立案前,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问题较为清晰、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可以起到在问题没有扩大前就通过有效、温和的方式解决,防止双方当事人冲动离婚;

3.在诉前,当事人依申请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法院进行主导,委托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4.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导进行调解,针对诉讼中突出的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好根据法条机械判决的问题进行调解。

问: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后,也可以进行调解吗?

答:有时候诉讼打到一半,双方来往的过程中可能不再那么针锋相对,而想要和对方好好谈谈。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有和谈的可能,法官也可以主动将案件移交调解,请调解委员会介入;如果双方想要请人介入调解,也能主动向法院申请移交调解。

还有另一种可能是:双方不需要他人介入,而自行达成和解的共识,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向法官表明双方愿意和解,希望做成和解笔录。一旦做成和解笔录,跟调解笔录一样,跟判决有相同的效力,可以达成和解的效果。

问:调解有什么作用呢?

答:1.及时解决纠纷,稳定当事人情绪。面临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都很容易因为受到对方的伤害而变得情绪激动,不能冷静的处理问题,容易将一些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此时第三人作为中立者介入,可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正确疏导解决问题;

2.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纠纷、问题的本质,更好的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很多当事人在面临离婚时心绪都会比较烦乱,且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度较低,不能很好的提出自己的诉求,此时,如果有专业的第三者介入才能帮助当事人认清纠纷的本质,帮助当事人理清自己的需求,准确提出诉求,更利于纠纷的处理;

3.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离婚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带着愤懑的情绪,很多时候仅仅是因为小小的问题就吵着闹着要离婚,本着缓和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对于问题较小的离婚纠纷,专业且中立的第三人介入才能够中立的分析问题,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