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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法院:同事饮酒酿悲剧 参与者未尽注意义务同担责

来源:景泰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景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9 17:29: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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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饮酒引发悲剧的王某兰、栗某福、栗某钰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张某铭等七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由被告杨某某、张某铭、朱某某等七人赔偿因在共同参与饮酒唱歌娱乐活动过程中意外猝死的栗某平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6175元。

死者栗某平50多岁,生前患有高血压等疾病。2022120日下午,栗某平为给其子介绍对象,邀请景泰县某培训机构的同事杨某某、朱某某、张某银三人,徒弟张某铭及张某铭的妻子满某某,满某某又邀请其朋友王某强、张某彩八人在景泰县一条山镇乐圣KTV共同参与饮酒唱歌娱乐活动。大约到晚上1120分左右,栗某平在唱歌过程中,身体出现不适,突然跌倒地上,栗某平起身时已经无法站稳,额头一直在流汗,出现猝死的征兆,未能引起在场人的警觉,只是将栗某平搀扶至包厢沙发上让其躺下休息,未通知家属,也未将其送医检查治疗,仍继续进行饮酒唱歌。大约十分钟后,栗某平突然出现呕吐,后陷入昏迷失去意识。被告杨某某、张某铭等人便采取掐人中的方式进行急救,但栗某平仍然没有反应,在场人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施救,但发现栗某平瞳孔放大,确认已经死亡。栗某平家属报案后,经景泰县公安局鉴定,栗某平死亡前酒精含量为70.0mgl00ml死因符合意外猝死的特征。栗某平的亲属以参与共同饮酒活动的七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抢救等注意义务为由,要求七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栗某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组织被告等七人参与饮酒唱歌等娱乐活动,明知自己因身体原因不宜大量饮酒,但仍然长时间参与饮酒娱乐活动,且在身体突然出现不适、状况不佳时,没有及时提出由在场人员送医检查治疗,以致猝死事件发生,对于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死者家属应自行承担88%的民事责任;七被告作为该酒局的共同参与者,在栗某平长时间参与饮酒过程中,对栗某平未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在栗仁平身体突然出现不适并跌倒时,未能尽到合理的通知家属、送医等注意义务,错失了最佳的黄金抢救时机,导致栗某仁猝,主观上存在过失,应酌情承担12%的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决由七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86175元,并按照各被告的参与程度、过错大小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其中由杨某某、张某铭分别赔偿26000元,朱某某、满某某分别赔偿10000元,张某银、王某强、张某彩分别赔偿4725元。

    此案的处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共同参与酒局时,当参与者患有高血压等不宜饮酒的疾病时,其他参与人员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当参与者因饮酒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采取通知家属、送医等注意义务,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