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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行使诉权需谨慎 重复诉讼不可取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5 17:14: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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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新添堡法庭裁定驳回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构成重复起诉,遂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被告包某因需资金向原告某公司借款,因包某未及时偿还,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该合同纠纷已在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于是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确定前诉和后诉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原告属于重复起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起诉。


法官提醒

提起诉讼是维权的一种途径,但是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可滥用诉权,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浪费自己时间的同时也耗费了司法资源。维权需理性,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管辖权异议等妨害司法行为将纳入司法惩戒范畴,予以严肃处理。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