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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党家岘法庭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30 9:37: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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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党家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使得受伤务工人员及时获得赔偿。

2021年7月经人介绍原告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挤压导致饶某左手食指受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任某向饶某支付治疗费及误工费等18000元。但任某迟迟不予支付该赔偿款,饶某诉至法院。为确保矛盾得到真正的化解,承办法官采取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办法,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剖析案件中各项情节,阐明了法律规定劳务关系成立的条件以及双方应当所负的法律责任,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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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