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康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被告康某、王某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1000000元,贷款于2018年7月到期。贷款存续期间,被告康某、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2月离婚。贷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无力偿还该笔贷款,2019年9月被告康某独自向原告申请借新还旧抵押贷款1000000元,经查明,借新还旧转贷贷款时,被告王某未到场签字确认。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诉争借款,王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虽在合同上未签字,但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旧”为2017年7月被告康某、王某共同向原告所借款项,且根据二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确定2019年的贷款确实用于归还上述2017年的贷款。虽然被告康某、王某于2018年2月解除婚姻关系,但仍能认定案涉贷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康某、王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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