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会宁县人民法院郑重告知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主动到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缴纳案款或协商处理,逾期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等,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予以拘留。对有财产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将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怠于履行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一)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或实行黑名单制裁,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对恶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电视、报刊及微信、抖音公众平台等新媒介予以曝光。
(二)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约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保险等账户。对其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案件不能执行完毕的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被执行人珍惜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给自己的信誉和经济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失信、恶意逃债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会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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