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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审管办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2 9:59: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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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彩礼一直是人们

热议的话题

我国很多地方都有

男方娶女方为妻

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额的

彩礼的传统

认为是对女方的尊重

也是自身经济实力的体现

但如果二人解除婚姻

彩礼返还问题将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情概况

202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1年初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依照乡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但二人共同生活不足八个月时间便开始分居。后二人解除婚约,对彩礼的返还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向其支付彩礼,现婚约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全部款项。被告辩称,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将近一年,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被告的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支出,现两人解除婚约,应予返还。关于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酌情认定杨某返还。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更不是一种财产获取的途径,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索要和支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习俗,但不应提倡,相互间还是要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彩礼

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给付彩礼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需返还、哪些情形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司法实践中,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人民法院对于彩礼返还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当事人对是否给付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然后,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离婚诉讼未对返还彩礼做出判决,当事人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再次,男女双方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最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持续稳定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酌情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