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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 资信审查不可少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8 17:49: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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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管办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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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3月,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因张某当时没有钱,便与案外人王某协商,由王某给李某借款2 0 万元,张某提供了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承担滞纳金。当时,张某处有尚未归还给王某的货款,故按王某的要求,在扣除半年的利息后,张某于2 018 年2 月8 日直接将1 76000 元借款汇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迫于无奈张某代李某偿还了王某的借款,但李某迟迟不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故张某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认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应义务。于是,承办法官及时与张某、李某沟通,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向双方明法析理,建议双方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该案。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李某及时偿还了张某的欠款,二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因人情而出现给他人担保的情形,在订立担保合同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应有的资信审查,不要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同时被担保人应积极履行合同,莫要因为经济债又欠了人情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