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案情概况
案件一:2022年8月24日,会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吉某某家里私藏一把自制土枪。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自制土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案件二:2022年8月24日,会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韩某某家里私藏一把自制土枪。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自制土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案件三:2022年8月25日,会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岳某某在家中存有一把自制的射钉枪。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自制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韩某某、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均判处管制三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巨大的破坏力和杀伤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一方面可能成为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的犯罪工具,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若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极有可能加剧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有些行为人持枪的本意是用于个人收藏或者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想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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