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农忙时节,农用车非法载人现象时有发生。会宁县老君坡镇就发生了一起农用车违法载人相关的重大交通事故,再次为我们敲醒了警钟。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21日22时50分许,杨某驾驶低速三轮汽车,非法载人,行驶至一S型急弯陡坡路段时,车辆驶出左侧路边侧翻滚于十余米高的坡下便道处,致杨某及乘车人陈某、令某、陈某甲、王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刘某、贠某、何某共11人不同程度受伤。陈某、令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甲、贠某、何某、王某甲的损伤系轻伤一级,刘某、王某乙的损伤系轻伤二级,陈某乙的损伤系轻微伤。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汽车,严重超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八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
农用车并不具备载客条件,农用车在设计和制造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货物运输等需求,本身没有设置必要的乘客座位和安全防护设施,因此,不具备载客条件,不能载人。农用车一般车身较大,中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特别是在违法载人的情况下,一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发生侧翻等事故时,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广大群众遇到秋收时节,农业生产活动增多,农作物运输频繁外出时,要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切勿贪图方便而搭乘农用车,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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