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黄昏恋,难过儿女关,左手亲情,右手爱情。
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且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拒绝赡养老年人,虐待老年人或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由有关单位(老龄委或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子女应摒弃传统观念,给父母幸福安详的晚年生活,才是最好的礼物和最孝顺的体现,老人再婚往往涉及财产分配,养老责任等问题,可通过签订再婚协议,订立遗嘱等方式,提前规避和化解风险,为两家人和谐相处及幸福晚年生活创造“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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