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月 16日,被告会宁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会宁县四房吴镇范家沟村、小南岔村等十个党群创业互助会签订《会宁县党群创业互助基金使用合同》,约定由各原告向被告提供150万元资金,由被告使用,被告每年按照总金额8%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使用期限届满前十日被告将使用基金归还原告,如逾期则按照每日2%支付原告违约金。并由被告提供了相应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款项,各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提起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初步审查发现,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被告收到款项使用受益,但未按期如约履行义务,十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基于案件事实,法官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宽限被告一个月的时间归还相应的款项和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使用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告筹集资金的困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均表示满意。十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充分保障了涉诉企业的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其偿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激活企业发展动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会宁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坚持从“服务企业平稳运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考量案件处理,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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