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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嬉闹无意致损伤 法官明法析理化纠纷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9/15 11:01: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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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打闹、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学生在校期间,互相嬉闹意外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调解一起校园内因同学误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在教室楼道独自站立时,被告无意致伤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受损。双方私下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学关系,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有助于化解矛盾,修复同学情谊,于是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从法、情、理等方面耐心地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被告当庭向原告赔付了全部款项,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校园侵权事件不仅给学生自身造成伤害,还给各自的家庭带来痛苦。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责任,增强孩子的自身保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也要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成减少、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让校园成为呵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安心学习的港湾。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