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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需谨慎 主体要适格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4 10:17: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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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被告主体适格是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均有误,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依然未能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与适格被告系同一人的相关证据,原告不申请撤回起诉,于是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中的“有明确的被告”,主要在于确定被告的身份是否能够被识别,从而避免被告同他人的身份相混淆。从民事案件实体的处理而言,“有明确的被告”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有“明确”的可识别的被告,要有具体相对方确切的所在,明确相对方的地址住所及联系方式。二是实质上有适格的“被告”,即不仅要明确对方形式上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等),还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姓名与适格被告姓名不一致的,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可以依职权释明双方当事人,若被告同意变更后继续审理的,则原告可以申请变更或法院依职权进行变更后继续审理;若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向原告释明,告知可申请撤诉后再行起诉,释明后原告拒绝申请撤诉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既能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又能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