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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8/23 17:15: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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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管办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作为原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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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临洮县某道路因车辆失控与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后被撞的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又与原告保险公司承保的张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路边停放曹某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被告陈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被告陈某就张某车辆的损失怠于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依据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及索赔申请,已履行了赔付义务。现原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本案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就赔偿金额各自做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允许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