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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8/22 17:05: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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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需经法定执行程序,依赖一定的条件,均具有一定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金钱不得给付,特定财物不能取得,行为不得实现。如不能正确行驶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此,请您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正确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与您。

一、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应主动以书面形式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随同申请执行书一并递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权实现。否则,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二、在执行过程中,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因被执行人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此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之间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法院执行部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或撤回申请执行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