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诉前调解一起原告尚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地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告尚某在会宁县白草塬镇销售化肥,2018年被告杨某在原告处赊欠化肥。2018年10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化肥款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化肥款6000元,剩余14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承办法官接收到诉讼材料后,认真查阅材料,在事实清楚,双方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给双方当事人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本案被告对拖欠14000元化肥款未付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欠款,希望原告宽限时日,原告考虑二人经常合作,愿意宽限给付期限,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额给付原告尚某欠款14000元。二人握手言和,至此,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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