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婚庆公司约定,由婚庆公司为其婚礼提供服务,服务费为3400元,申请人向婚庆公司支付500元预付款,剩余款项待婚礼结束后支付,后因申请人忘记预交的500元款项,便向婚庆公司支付婚庆服务费3400元。事后,申请人发现婚庆公司未退返其预交的500元,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欲提起诉讼。法官接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起初双方相持不下,均不愿做出让步,经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婚庆公司当场向申请人退还诉争款项,矛盾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在生活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往往不约定定金,但是却约定一定的预付款,而关于此种预付款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定金的联系、区别也成为有关定金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由一方在合同金额内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可抵作价款。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在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效力,若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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