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景某诈骗罪、抢夺罪一案。
2021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景某谎称租用车辆,骗使被害人台某驾驶车辆从静宁前往会宁。途中,景某以亲友住院急需现金为由,提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台某兑换 2000元现金,台某同意并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现 2000元放置在车辆扶手处。车辆行驶至会宁县太平店镇青江驿村上街路口处时,景某谎称上厕所让台某将车辆停在路边,景某趁台某不注意抓起放在车辆扶手处的2000元现金后翻越312国道护栏逃跑。同时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景某在甘肃省会宁县、静宁县、通渭县,以假借微信转账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当前电子支付已成为主流,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被不法分子当作牟利的手段。信息时代,以电信网络、微信诈骗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其作案方式愈加隐蔽,令人防不胜防。对此我们既要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纪守法,同时也要精准识别各类诈骗活动,不可为一时贪图小利,而造成人身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