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太平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当庭履行给付义务,使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被告张某与原告某安装工程公司发生过机械租赁关系,被告在原告财务处留存有姓名及账户信息。2021年4月11日,原告给其公司员工张某(与被告同姓名)支付工程采用款10000元,由于疏忽,将10000元款项误转入被告账户,被告未返还该款项便酿成纠纷。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始终秉承定分止争,仔细分析纠纷症结,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给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深入了解当事人诉求,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以“面对面”、“背靠背”、“算帐对比”等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疏导劝解,反复做原、被告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案款当庭全部给付原告。本案成功结案。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成功调解并当庭给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不仅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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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本条规定,因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基于给付而取得利益。二是他方当事人有损失。三是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类型。其事由包括:一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三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四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五是基于自然事件而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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