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生活里,借贷双方往往会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借款未到期,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追讨借款?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管办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简要案情
2011年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王某因经营砖厂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董某借款36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于2018年2月12日前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21年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夫妻二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被告王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董某借款368000元,逾期则房屋归原告董某所有。因被告王某夫妻二人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提前偿还借款。诉讼中,被告王某之妻以借款约定由被告王某一人偿还,其不知情为由,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愿意以某处房产顶账。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在借条约定借款于2018年2月12日前还清,但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重新约定借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故案涉借款未到期。庭审时被告王某愿意以某房产顶账来履行债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另有约定提前偿还债务,或存在借款人预期违约的情形。最后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还款为由撤回本案诉讼。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借款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出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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