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3年12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会宁县开发区某商铺租赁给王某用于个体经营。经双方核算,王某欠付张某租赁费33200元,王某出具欠条1份。现张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王某腾退商铺并支付欠付的租赁费 。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由于王某对张某所诉事实与金额均无争议,法官组织开展庭前调解,该案仅用十分钟便顺利调解完成,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王某于当日交付商铺钥匙,于一个月内支付所欠租房款。
普法时刻
法院受理案件中,除像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外,还有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相比法院判决,调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生效的调解协议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调解文书不上网,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中华民族奉行以和为贵的美德,强调和追求“和谐”精神。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调解是双方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能够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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