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品,却贪财获利,铤而走险,非法买卖。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借用马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订购价值107657元的卷烟,从其他经营户处换购价值40730元的卷烟,用于销售牟利。2021年1月14日,会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王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31个品牌515条卷烟,在其经营的门店内查获21个品牌47条、86盒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对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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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铤而走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业主,自觉守法经营,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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