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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化纠纷 保障权益最大化

来源:会宁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6/15 9:29: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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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牛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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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李某乘坐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牛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除交强险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之外再赔付19308.3元,孙某赔付10000元。后因孙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牛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及因伤残造成的其他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者会主动找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并不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只是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证明而已。因为很多时候,受害人并不懂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为抢救生命,仓促与肇事者达成协议,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立法宗旨,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但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