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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骗钱财 自食其果受刑罚

来源:会宁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6/13 15:51: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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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现象在房产交易中屡见不鲜。卖方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予两个或者多个买受人,并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一房”怎能“二卖”?6月9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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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至10月,郭某为偿还债务,隐瞒其名下房屋真实情况,多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及赌博等。期间,主动退赔被害人邵某购房款20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多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郭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 一房二卖”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定罪量刑,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郭某为偿还自身债务而出售房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将房屋多次出售,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数额巨大,且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挥霍,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意图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行为特征。在客观方面,郭某在将房屋“多卖”后造成被害人无法取得房屋且无法收回购房款,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也已具备。因此,主、客观方面均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购买房屋时应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卖房者的资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所购房屋的合法性,核查房地产的真伪及产权人与售房人是否一致,了解房产的抵押登记情况等,以免上当受骗。在此,也告诫不法分子,生而为人应当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妄图通过欺骗手段,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仅让自己遭受牢狱之苦,而且会影响子女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