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近日,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合并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某甲借用黄某乙、赵某的户头分别向银行借款30万元、15万元,黄某甲向黄某乙、赵某出具了借条。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黄某甲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起诉要求黄某乙、赵某偿还,二人偿还借款后,向黄某甲追索,其偿还了部分借款,对剩余借款迟迟不予偿还,于是黄某乙、赵某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两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庭审时,承办法官归纳了借款真实性、被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等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有效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条理清晰、秩序井然,庭审活动仅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经审理,当庭判决黄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某乙借款75000元,偿还赵某借款11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仅解决了纠纷,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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