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做工拿到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有一些“老板”为一己之私,拒付劳动者工资,恶意欠薪,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顶多被定为“老赖”,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其实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窦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21年3月窦某承包大棚建设项目,完工后,发包方向窦某结清承包费,但其迟迟不支付工人工资。2022年1月2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窦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期间,窦某仅支付了孙某、张某等16人工资,对李某、姜某等30余人工资未予支付。3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窦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达119988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未按期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窦某到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于2022年3月15日向各被害人全额支付工资,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刑期,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及在案证据合议后认定,本案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一份薪水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生计福祉,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用工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导致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要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不能恶意逃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难以支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不能故意逃避或直接表示拒绝支付。如已被追究刑责,要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并尽快支付欠薪。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可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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