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审结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8年,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8万元,张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李某未按期如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要求保证人张某履行保证责任,无奈,张某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后因向李某追偿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张某、李某二人情绪较为激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应调则调,当判则判,承办法官立即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其二人又表示愿意调解,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劝说二人互谅互让,各做出让步,张某宽限返还代偿款期限,李某应信守承诺按期还款。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二要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三要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等,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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