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乃立身之本,信为道德之基,诚信是立国之基,立身之本,它不仅是个人守规矩讲原则的体现,更是维系社会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人生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输了官司不可怕,可怕的是输了官司的同时连人都“输”了。
5月11日,会宁法院新堡子人民法庭庭前调解了一起原告董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姜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便向高某借款4万余元。后高某去世,该笔债权由其妻子董某继承,董某多次向姜某催要借款,姜某迟迟不予偿还,董某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姜某,从诚信守信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姜某,高某生前借款予他,是在帮助他,人应当常怀感恩之心,更何况双方是亲戚朋友,不能因为金钱伤了和气,最好能和董某好好谈一谈,别把矛盾激化。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劝导,姜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联系董某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看到双方和谐的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深深地感到欣慰。调解案件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知识拓展
不自动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将会承担以下后果:
一、负担执行费。
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