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都纷纷选择找房产中介买房,因为这样即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增大选择范围,房产中介从中赚取佣金,可以说是互惠互利。4月27日,会宁法院审管办庭前调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席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陈某的一套二手房,三方在《购房意向协议》中约定房屋总价为51.6万元,首付款25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席某当天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意向金。后席某以房管局不能办理网签等相关手续为由,未能在三天内支付首付款,陈某便通过该房产中介公司将房屋售与他人,席某要求返还1万元意向金,房产中介公司拒绝返还,席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房产中介公司,称因席某未按约履行合同,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意返还部分意向金。案件事实清楚,于是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开展调解工作。起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争得面红耳赤,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房产中介公司当庭返还席某购房意向金6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但在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意向金的提法,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要么是定金,要么是订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定义却完全不一样。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房屋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代表双方达成购房意向的预付款,不具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卖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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