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适格,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和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性对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就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会宁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张某甲请求解除其与张某乙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张某乙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经审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张某甲,张某甲一直是替其亲属代收房屋租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张某甲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可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之后也应及时止损,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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