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的车祸,让有的人失去健康,苦苦挣扎在生死边缘,甚至让有的人失去宝贵的生命,受难家庭陷入悲伤沉痛之中,交通肇事者也因此受刑罚。2022年4月27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2021年7月13日,田某驾驶三轮车,沿县城—石碑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里湾乡八里湾村阳坡坪弯道时,与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致乘车人姚某、贾某当场死亡,田某及其他乘车人受伤,经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认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生命第一,安全至上,这不仅是一句催人警醒的口号,也是一份热忱美好的愿景,更是一种铭刻于心的责任。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在外出购物、接送子女上学,不要为省钱图方便,搭乘农用车、无牌无证车,在起居出行中时刻牢记交通安全。谨记,不管起点与终点是否远近,在路的另一端,有家人、朋友在等着我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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