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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入户盗窃案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4/27 10:09: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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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己物,莫贪念,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莫被金钱的欲望迷惑心智,只有靠自己的双手和努力才能获得幸福的回报。近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入户盗窃罪一案。

2022年1月11日,梁某以买卖蜂蜜为由,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取张某衣柜中现金5950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秘密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罪。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定为“入户盗窃”。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