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家庭均购置了机动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在为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频发。会宁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冯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吴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吴某及乘车人杨某受伤。经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杨某无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杨某诉至法院。冯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杨某分别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18302.60元、3185.72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赔付了吴某、杨某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
一定要安全规范行车,严禁开车接打电话、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争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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