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案件,让法官难以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举证能力限制或者主张权利及抗辩不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出的判决可能符合法律精神,但未必有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面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评价,司法审判单纯满足于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价值追求之一。
2012年3月,原、被告约定,被告在原告承包的砖厂提供劳务。为此,被告向原告预借工资5000元,约定在当年的劳动工资中分月扣回,并约定:如有特殊事由或者解除合同,2012年3月15日前还该款,并支付本金10%违约金。若不退还或不参加工作,每月按50%收取违约金。后被告没有去原告承包的砖厂干活。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以借贷法律关系提出请求,根据庭审时双方陈述,案涉款项基于双方成立劳务合同预借的劳务费,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如果被告提供了劳务,按照约定该款转化为劳务费。因被告没有履行劳务合同,该款应当返还给原告。但本案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如何处理?按照双方约定,自2012年至2022年违约金金额30万元。依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属于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的权利。但庭审时被告主张不承担违约金,却没有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角度抗辩。如果判决认定违约金30万元,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法官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裁判。法院认为,原告在长达十年时间没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导致产生30万元的违约金,其怠于行使权利,违背民事主体交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没有主动退还预借的劳务费,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综上两点,原告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违约金要判,金额如何确定?由于预借劳务费具有借款的性质,故参照该期间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确定违约金12000元。本金5000元,十年时间得到“利息”12000元,比起30万元的结果,符合公平原则,社会效果更好一些。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本着诚信、公平原则,权益被侵害时,积极维权,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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