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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获刑罚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4/12 18:58: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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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会受到谩骂、威胁,甚至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危害到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2022年4月12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2021年1月27日,杨某酒后同朋友在会宁县某小区附近餐馆就餐,因点餐与该餐馆老板牟某发生纠纷,牟某报警。会宁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民警张某、郑某接到报警后出警。依法对杨某以及同行人何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期间,杨某拒不配合调查核对身份信息,并多次试图动手袭警,被何某等人阻止。由于杨某拒不配合,张某欲强制传唤杨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控制过程中,杨某反抗挣脱,并动手打伤张某脸部,经鉴定,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量刑,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及在案证据评议后综合认定,本案择期宣判。

人民警察肩负着保护群众安危、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他们依法执行公务代表着国家和法律的权威。遵纪守法、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