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美好如明月,婚礼是一个人一辈子最美好的回忆,可杨某和任某遭遇烦心事,他们的婚庆录像出现了问题。
2020年12月20日,任某与会宁某婚庆公司经营者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杨某和任某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婚礼现场布置及从接亲开始提供全程录像(编辑并刻录光盘),费用共计3600元。当日,任某支付定金600元。婚礼如期举行后,任某向婚庆公司付清尾款。但婚庆公司迟迟不向二人交付婚礼录像光盘,任某催要后才得知,因婚庆公司工作失误,导致无法提供录像。二人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婚庆服务费3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愿意调解。婚庆公司表示,婚礼录像无法提供,公司确有责任,但只能返还500元的录像费用。杨某、任某认为,婚礼录像是一辈子最珍贵的回忆,再也没有机会看到婚礼场面了,坚决要求返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赔偿数额可以作出让步。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采取逐一调解的方式,耐心地释法明理,婚庆公司认识到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向杨某、任某致歉。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婚庆公司当庭赔付了款项,杨某、任某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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