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继承遗产也继承债务 权利与义务并存!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3/28 16:38:5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被继承人生前拖欠他人钱款,其死亡后债务是否应该由遗产继承人来偿还?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图片



图片

被告贺某某系老周妻子,被告周某乙系老周长女,被告周某甲系老周次女。原告吴某和老周系朋友,老周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2020年4月,老周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其欠原告人民币115000元。2020年12月,老周向吴某还款30000元,剩余85000元一直未还。2021年10月,老周病亡,三被告系老周的继承人。原告吴某找到三被告索要欠款,均遭到拒绝,原告便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图片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周于2021年10月去世,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贺某某、周某乙、周某甲作为老周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老周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并清偿债务,贺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继承了老周的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老周生前所欠吴某的债务。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判决贺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吴某人民币85000元。

图片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