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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暖气漏水引发诉讼 索赔数额不明被驳回

来源:平川区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平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3/28 16:38: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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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供暖公司打压供暖后,因被告陆某某、赵某某家的暖气漏水,渗透至原告陈某、何某家中导致其墙面及地板、家具等物品受损。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统一,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家的损失共计49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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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被告陆某某、赵某某辩称,为了改变进水情况,被告找来第三人来对进水管道打通并进行接通,才致损害发生。被告认可原告家受损系其家中出来的水浸泡所致,但认为跑水的原因并非被告故意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愿在10000元以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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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辩称,其不同意被告提出的10000元的赔偿意见,仍坚持其诉讼请求。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雇佣他人对自己家的进水设施进行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致暖气管道受损,在供暖公司供暖过程中,暖气中的水流出致原告、被告家受损害。对此,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的具体数额的明确依据,同时,在本院告知原告依法进行评估时,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故无法对原告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确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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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其受损数额的明确依据,亦不申请司法评估,故无法对原告受损数额进行确认,才致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