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债多保的债权债务已司空见惯,那么当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得到清偿后,履约担保人应如何有效的主张其追偿权?如各方当事人之间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未约定担保份额或约定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仅向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该部分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如发现超出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未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履约担保人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其余未履约担保人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债务人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自然应该归还担保人按照约定所代偿的全部款项。
二、履约担保人未起诉债务人,仅起诉其余未履行担保人要求分担代偿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担保人之间对各自承担的份额有约定,则履行担保人可要求其未履行担保人承担约定的份额;如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
三、履约担保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及其余未履约担保人要求归还代偿款的情形。如履行担保人代偿后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未履约的担保人,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首先确定债务人对担保人代偿款承担归还责任;其次确定向债务人不能追偿(不能追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的部分,由各连带担保人按期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均可向债务人追偿。
准许履约担保人合理选择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有利于保障履约担保人的权益,使其受损利益能及时且最大限度的得到弥补,也有利于担保人讲究诚信,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其余未履约担保人承担的亦是自己应分担的部分,且承担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故其利益并不会因此额外受损。履约担保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未履约担保人分担其应承担份额的选择权。但为最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先向债务人追偿,于追偿不能的范围内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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