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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四人获刑罚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2/24 17:21: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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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3、李某四人合谋捕猎野生动物。当晚20时许,四人驾车行至当地村落山头,采用强光照明、惊吓、尼龙网网捕等手段猎捕岩鸽49只。案发后,经鉴定,四人捕猎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四人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会宁检察院以四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庭审理,对于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会宁检察院与四人当庭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于涉嫌刑事犯罪事实,四人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认罚,法庭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大家应自觉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同时,希望大家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狩猎、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非法狩猎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