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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两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4/9 10:38: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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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两起妨害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案件

2020年4月8日,靖远县人民法院通过“云庭审”网络平台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刘某某涉嫌诈骗两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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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R5943号长安牌轻型货车,恶意冲撞疫情监测点,挑衅、辱骂监测点工作人员,阻碍交通,并无故驾车冲撞过路车辆,不听办案民警制止,殴打民警,致使民警受伤住院治疗,犯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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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至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广告,骗取天津籍被害人郭某某18.3万元,张某某2.9万元,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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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法院通过“云庭审”网络平台和各被告人以视频连线的方式,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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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这两起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